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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己写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2-26 13:23:04 阅读数:64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变相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单方面要求调职降薪,要求劳动者完成不能完成的工作等。那么自己写强制离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忧找律师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己写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被强制离岗后,劳动者提出离岗的,其本人所写的告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应在通知函生效前发出通知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哪些条件能构成被迫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强制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强制辞职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通知生效前发出。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无忧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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