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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退员工偷偷录音,口头辞退员工在法律上有效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3 19:39:02 阅读数:1043

一些领导者在工作时遇到员工的不服从或反驳,并觉得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所以他们口头上解雇了他们的员工。员工被单位领导口头辞退后,认为单位领导没有资格口头辞退自己,这是不合法的。针对相关问题网络小汇编做了详细介绍。口头辞退员工在法律上有效吗

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拒绝:事实上,员工提出口头辞职;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解雇员工,员工可以随时回来工作;根据公司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呢?以下将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尚未得到确认

案例:小王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部门经理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工作,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小王起诉该单位,要求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行赔偿。该单位认为,员工的辞职和解雇应由人事部处理,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解雇员工,小王可以随时回来工作。小王指出,虽然该单位否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但实际上是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也给出了记录数据,显示单位人事部门通知部门经理辞退她,但部门经理没有擅自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支持小王的主张,裁定该单位应向小王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王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取得的证据包括: (1)与本案有关人员谈话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员工辞职工作交接表; (3)社会保险转移记录; (4)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与辞职内容相关的电子证据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作出合理的陈述,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未依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二)“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

案例:小张与部门经理发生纠纷时,部门经理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结清工资,退还所有办公用品,并从第二天起拒绝他进入公司。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庭审中,公司辩称是小张向部门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但未提供书面辞职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

仲裁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否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应承担未能依法证明的不利后果,公司应向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小张支付赔偿。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如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解释突破了“谁主张作证”的传统证据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条款规定,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法定辞职手续。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按照劳动者单方辞职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无论员工提出离职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谁以何种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辞退员工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单位突然无故口头辞退员工,被辞退的员工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不知道口头解雇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但我需要捍卫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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