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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人事争议处理有什么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4 22:18:02 阅读数:214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被任命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被任命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区组织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四)军事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事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处理人事争议中地位平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权以自己的语言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为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的当事人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平、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处理案件,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受聘人员代表、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工作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任免。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档案的管理、仲裁员的考核培训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的处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管辖权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机构及其在京附属机构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北京以外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与中央直属机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的人事争议,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的地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的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司级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由当地(市、州、盟)和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队以上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由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由中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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