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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6 20:36:01 阅读数:211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1995)第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1995)第15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1994)第3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不收取抵押的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关系终止的,抵押不予退还; 第二,劳动关系建立后,所有员工都将获得抵押贷款,拖欠者将被解雇、解雇或解雇。这两种情况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违法收取的费用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保证金等。劳动关系成立或者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的违法收费有争议并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企业按照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的规定,将违法收费退还给劳动者,并指出其收费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劳动法》。(三)因用人单位强迫员工支付抵押和股本风险而发生劳动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的,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上述1995年第150号、1994年第3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取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内部规章制度,并根据自愿原则调整收取抵押和员工股份风险的内部规章制度。 (4)仲裁委员会应对不同于上述风险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分析和处理。

例如,出租车公司开展承包经营,将营运车辆交给雇员使用,并向雇员收取一定的车辆抵押款。这家酒店为员工制作了几套工作服,其中一些是高质量的,并向员工收取一定的服装抵押贷款。这种风险抵押应按照公平、合理、互惠、实用的原则处理,上述文件不应机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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