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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包括哪些,仲裁受案范围中出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界定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2 16:45:04 阅读数:185

仲裁受案范围——明确了当前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人事争议仲裁的具体仲裁管辖范围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的确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被任命公务员之间、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与被任命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与建立人事关系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已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度下的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解聘、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难看出,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存在诸多弊端,包括:

首先,受案范围不一致。

开除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处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人事部和一些省市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因就业、调动、辞职、解雇、履行就业或就业合同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范围较窄,只受理因辞职、辞退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仅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一些省市也明确规定行政处分不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之内;

第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既有交叉案件,也有空白案件。

根据现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权受理政府机关和机构及其工作单位职工之间的争议仲裁申请,以及企业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之间的争议仲裁申请。但是,如果一些政府机关和机构未能根据人事政策申请批准其临时工作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争议,它们将不会接受仲裁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喜好有选择地接受仲裁申请。例如,贵州省人事仲裁厅、劳动仲裁厅和人民法院召开了几次会议,研究解决了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由谁受理的问题,没有人推诿和拒绝受理。实际情况是《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聘用的临时工和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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