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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自动离职该如何确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2 08:39:02 阅读数:229

正如我们在生活中所知道的,自我分离是指员工根据企业和自己的情况擅自离职,并强行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工人可以自动离职?如何识别和处理自动辞职?自动离职有工资吗?接下来,我们为每个人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自动辞职,属于劳动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结算工资。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如果雇主因雇员自动辞职而遭受损失,雇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自愿辞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自动离职时,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辞职应推定为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争议在于自动离职引起的争议,即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无故离职,不按规定履行离职手续。从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主要有自动离职的情况:一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辞而别,包括身体素质、职业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化、生活环境等因素; 第二,劳动者无故旷工一段时间。其中,“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 第三,工人出国后没有回来。回顾上述行为时,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决定了职工应把握三点:一是职工有离开企业的主观意愿,不愿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企业;二是相关手续未履行或手续已履行但未经企业批准; 第三,超过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第6条和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13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雇主总是处于主动地位,因此雇主应对其雇员的“自动辞职”索赔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4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动离职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雇主不能证明这一点,它将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考勤单,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劳动。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休假手续,无正当理由离职,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自动辞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还必须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向劳动者进行了宣传或告知,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3.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用人单位利益的考虑,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加强雇主的举证责任,防止雇主非法解雇没有自动辞职事实的工人,而且要考虑在工人自动辞职的情况下,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防止企业亏损扩大,维护就业稳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跳槽”,不仅会按自动辞职处理,还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追究赔偿责任;如果企业生产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那么在识别他们的时候就需要做更多的分析,重点是员工不能提供劳动力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休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15天,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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