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而人事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但是,如果发生人事争议,一般都适用人事争议仲裁,那么处理人事争议的决定应该适用于哪些人事争议?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人事争议处理决定适用于什么人事争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决定》适用的人事争议包括因执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任命的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被任命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被任命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区组织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四)军事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表现出行政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雇佣与雇佣的契约关系。当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一个单位或一名工作人员,它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
人事争议当事人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仲裁,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2、有明确的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即解决“起诉谁”和“请求什么问题”。任何争端至少有两个当事方。如果申请人一方不知道对方是谁,被申请人不清楚,人事争议就无法解决,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原因。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和人事政策法规依据。
3、必须属于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人事争议必须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内。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为:
(一)受聘公务员与当地政府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机构与员工之间的纠纷;
(三)军事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企业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企业管理的机构人员;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级、辞退、年度考核中的不称职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控告。
4.必须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上述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人事争议处理决定》适用的人事争议包括《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被任命公务员之间的争议,以及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读者到寻求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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