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工作的前两年没有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两年中,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培训费。两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3000多元的培训费。4年合同期满前,张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位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头两年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两年中,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培训费。两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3000多元的培训费。4年合同期满前,张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两年中,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培训费。两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并支付了3000多元的培训费。4年合同到期前,张女士以待遇等理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离开公司。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张女士赔偿因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及培训费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张女士支付公司培训费7000多元,驳回公司其他请求。张女士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评估:
劳动部第《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号文件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费用;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因此,张小姐应赔偿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张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灭。劳动合同的签订只能约束合同期内的行为。因此,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没有义务支付公司为其支付的两次培训费,但有义务支付下两次培训费。当然,根据张小姐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所支付的费用应按降序计算。
法院最终裁定张小姐赔偿公司培训费2000多元,并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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