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穗人发[2007]39号,2007年3月6日)
第一条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出庭仲裁员应当着装整洁;所有仲裁参与者和观察员都应遵守仲裁庭的规则,文明礼貌,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出庭,自觉维护仲裁庭的秩序。
第三条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时,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在审判过程中,仲裁双方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地点确定参加人数,公民可以凭身份证申请参加,经许可后可以参加仲裁庭的分组审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审核:
(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证人;
(三)精神病人和其他不应参加的人(精神状况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除外)。
第七条不履行职责的仲裁参与人和观察员在审判期间不得穿工作服。
第八条在审判过程中,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的秩序,不得制造噪音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仲裁观察员不得随意走动、进入仲裁区域、鼓掌、发言或提问、擅自录音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仲裁当事人的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应当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批准。不要在人身攻击中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不要发表与争议无关的声明;绝不能有加剧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条在仲裁庭,未经许可,禁止拍照、录音、录像。在试验期间,禁止使用所有通讯工具,手机和传呼机应关闭或设置为振动。记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则。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滋事或攻击仲裁庭,不得诽谤、威胁或殴打仲裁员、检查员、鉴定人或证人。
第十三条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有权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和训诫。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庭。第十四条对严重扰乱仲裁庭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攻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员等,应当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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