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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故意不给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汇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5 11:06:01 阅读数:158

案例1:企业能否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达成一致?

李进入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产品销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一旦销售业绩不佳导致库存积压,公司有权选择终止与任何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一家会展公司承办了一场大型展览。由于人手不足,公司临时招聘了10名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会展工作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况,如果公司被撤销,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吴某加入了一家贸易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并与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贸易公司的战略调整,决定取消北京分公司,终止与北京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吴某拒绝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

案例四:公司投资者发生变化,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由于管理不善,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

双方协商收购条件时,乙公司明确表示只接受甲公司,不接受该公司的任何员工。公司通知员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将发生变化,因此决定终止与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

[律师评论]

案例一,公司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销售业绩不佳造成库存积压。上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协议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会展公司与10名临时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任务和期限,合同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的日期为合同到期日。因此,双方同意展览工作一旦完成,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到期终止,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吴某与北京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北京分公司被撤销,丧失了劳动法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依法终止,吴某无权要求在贸易公司工作。

案例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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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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