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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6 13:40:04 阅读数:301

案例一:董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他和公司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规定,董每季度必须完成一定量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在保险促销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努力,但第一季度几乎没有保单签署,远未达到公司的销售指标。该公司的销售总监提醒董,如果他在第二季度仍未能完成任务,他将面临被解雇的可能性。为了保住工作,董更加努力工作,甚至动员了所有的亲戚朋友。 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高于第一季度,但仍远低于公司的配额。因此,他很担心。公司销售总监口头通知他,由于他在六个月内无法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他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完成辞职手续。董要求公司再给他一次机会。被驳回后,董还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公司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该公司的销售主任拒绝了董的要求,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董本人不胜任这一工作,并事先警告了他,从而造成双方之间的纠纷。

案例二:杨,化学工程专业,大学毕业后在事业单位工作,与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为防止员工随意调换工作,本单位特别与杨小姐等新员工就违约赔偿内容达成一致,即如果员工提前辞职,本单位每年需提前支付1万元违约金;缴纳各种教育培训费;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该机构条件不理想,发展前景不大。与此同时,另一家化学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经过考虑,杨小姐向学校递交了辞呈。单位同意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支付2.7万元的违约金、1万元的培训费,并赔偿5万元给单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小姐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在试用期结束时辞职,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该单位的在职培训只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指南,没有成本。然而,她刚刚参加工作,并不是企业的骨干。她的离开不会给该单位的生产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她拒绝赔偿公司上述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一中,董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董某没有转岗或培训; 第二,合同的终止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三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自愿辞职,通常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如果雇员因雇主存在第《劳动法》条、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而被迫辞职,雇主应

第二种情况,杨小姐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单位要求她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培训损失和经济损失5万元,证据明显不足。如果杨小姐在试用期内辞职,她将不必承担上述费用。

此外,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的,劳动者辞职时不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

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职工和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关于残疾雇员的合同,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1至6级的雇员不能单方面终止,而7至10级的雇员可以终止。如果存在5至10级的非工伤,可以依法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不等于终身合同。《劳动法》第24、25、26、27条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未通知劳动者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延续。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辞退员工或员工自愿辞职,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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