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3 16: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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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以来一直在这家服装店工作。
1995年6月,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已年满42岁。服装店只同意与李女士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她有更多的病假。李女士指出:“我的寿命很长,退休年龄还不到十年。根据国家规定,我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服装店向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员工。三年期满后,公司不会忽视你,并将继续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5月,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服装店通知李女士,该单位已从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不再与李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李女士拒绝接受,并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改为无限期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存在限制问题。由于双方都签署了劳合社,服装店承诺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因此,当服装店明确告知李女士不要续签合同时,验收的时限就应该开始了。本案中,李女士的上诉未超过《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天上诉期限。二。根据第《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条“员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号(京劳工资发〔1996〕134号)第二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遵守《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北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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