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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哪些,委托合同未终止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3 16:14:07 阅读数:365

核心内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终止不适当,因为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受托人的利益,所以委托合同不适当终止。以下无忧找律师是对你的详细介绍。

委托合同不终止的特殊情形

作出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任意终止权利的限制。它是诚信原则在委托关系中的体现。它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但是,委托关系中一方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终止委托合同的法律原因。对于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合同法做出了补救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11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应当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里,还应具体分析两种例外情况:

1、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于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只要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终止或丧失行为能力,信托关系就不存在。因此,委托合同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并自然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委托合同不终止:

(1)双方同意委托人死亡、终止或无行为能力后,委托事务继续由受托人完成;

(二)双方同意委托事务可以委托。受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委托事务由分受托人完成。

2、关于“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委托的后果可能对一方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国家立法都规定,行使任意终止权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原因不可归责。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如果合同的终止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不应归咎于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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