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工资福利

职工工伤期间是否有工资,上海职工工伤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4 10:39:02 阅读数:164

上海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为了方便您了解详情,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三节主持召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现在,这个讨论意见总结如下,供你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1.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

1.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受伤人员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员工被确定为5-10级残疾。合同期满或受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他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尚不明确。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很大分歧。

根据倾向性意见,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性质来看,该补贴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减弱而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同时,仅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标准来判断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对于伤残等级的结论是因职业病还是因重新鉴定和再鉴定而不一致,法院能否根据后一个结论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些法院报告说,一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委员会先前已经确定工人没有患职业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他们再次对同一伤害事故作出职业病鉴定结论。还有一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前鉴定为伤残等级低,后来由于受伤或其他因素的变化,又作出了伤残等级高的鉴定结论。在这方面,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后一个结论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倾向性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的伤情后来发生变化,职业病鉴定结论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也发生变化,即未患职业病的结论变为患职业病的结论或者伤残等级从十级上升到五级上升到四级,原则上不适宜恢复劳动关系。对于已被认定为职业病或伤残等级增加的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同而需要补足差额的,具体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34号]第8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胡仁社发(2014)36号]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36号]第10条和第11条

二、与停工期有关的问题

1.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号法律第33条原则上规定了暂停带薪工作和相关待遇的期限。在实践中,对于“停工留薪期应从工人遭受事故或职业病并需要停止工作以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开始”并没有很大的异议,但是,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定义却有所不同

根据这种倾向性意见,带薪停职期是指工人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职就医的时期。劳动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需要继续医疗、在家休息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继续享受停薪留职待遇的,可以视为无条件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并可以返回用人单位继续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原则上,暂停带薪工作的期限应为病历或疾病证明中记录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的结束;但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或者病假证明记载的休息时间,恢复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以劳动者恢复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日期为停薪留职期限。但是,如果伤残等级鉴定的结论早于病历或疾病证明中记录的医疗期间或休息期间的结束,则伤残等级鉴定的结论应作为停薪留职期间的截止日期。

关于从休假期满到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期间,雇主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有倾向性的意见是,雇主应当在上述期间支付工资或报酬给工人,除非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雇主安排的合理工作。

2.享受24个月停薪留职和带薪休假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人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