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工资福利

十一个月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北京"二倍工资"的认定及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2 14:18:03 阅读数:162

在工作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双份工资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也有许多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那么,双倍工资是如何合法确定的呢?以下小系列为您详细介绍了双倍工资的问题,谢谢您的关注!北京“双工资”的认定与限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份工资争议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增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总量仍然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在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鉴于北京最近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会议记录2),对北京“双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期限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有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

两种主要的计算方法是:“总体计算时限”和“日计算时限”。总计算公式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年结束时止。该期间视为一个整体,劳动仲裁时效从整个期间最后一天的第二天起计算。只要从最后一天到工人要求权利之日之间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在整个期间内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将得到支持。

每日计算时效是指从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年结束时止,这段时间按日计算为一年。如果一年过去了,那一天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限制,该请求将不被支持。

《会议纪要二》将上述原适用于北京地区的第一种计算方法“总体计算时限”改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日计算时限”。

《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款规定,双倍工资适用期限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该期限可以从其要求权利之日起计算一年,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按照用人单位在与劳动合同相对应的时间内正常支付的工资计算。

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第《劳动合同法》条第28款和第82款中“双工资”的认定、起止时间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第1款,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一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双份工资,期限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双份工资的起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二天,终点为双方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截止时间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五)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按照第《调解仲裁法》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的一部分,但不是劳动报酬,应适用第《调解仲裁法》条第1款,即一年仲裁时效。

双份工资适用期限的计算方法是:当劳动者主张双份工资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期限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年,实际支付的双份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双份工资按无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正常应支付的工资计算。不支持。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