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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的保密义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7 20:00:07 阅读数:250

有些单位会要求离开公司的员工对工作内容或公司的实际情况保密,不希望其他公司知道公司未来的实际情况。员工有权在离开公司后对公司的相关内容保密。

那么离职后保密的职责是什么呢?目前,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立法中,对于企业是否未与其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以及退休职工是否仍负有保密义务,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规定。

1.不承担保密义务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在员工离开企业之日到期。”中国《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合同履行义务。未签订保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如果保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相关人员仅对明确约定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中国《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指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提出书面保密要求并签字确认的事实。 第五条规定:“企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相关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

2.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例如,中国《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知道技术秘密的企业和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有义务依法或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该规定表明,员工离开公司后,如果没有与原企业签订保密合同,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该法,笔者认为:退休职工再就业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到的经营者,应遵守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规定,未与原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而离开公司的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学者的理论观点

目前,我国主流理论学者认为离职员工的行为应受隐性保密义务的规制。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关系、习惯、事实等原因,即使没有与权利人订立明确的保密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然而,理论界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有三种观点。首先是严格限制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是履行义务,但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三,离职员工的隐含保密义务只适用于原雇员的重要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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