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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雇须表明理由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4 10:54:01 阅读数:210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刘先生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他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雇主应该付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上述法律,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要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说明终止的原因。如果你认为理由不成立,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

如果协商失败,你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告,并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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