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8 0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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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人辞职时,雇主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辞职申请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不是同一个概念。辞职是劳动者要求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劳动者的提议。劳动关系终止通知是劳动者行使合法终止权的行为,不要求用人单位做出承诺,但只要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30天通知”是指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是员工的辞职申请。是否辞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决定,而不仅仅是名称。
根据《劳动法》,如果劳动者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终止企业的经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纪律,以免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尽最大努力促使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工人来说,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上述行为,同时,我们可以尽力保存证据来证明雇主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非法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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