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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主动辞职补偿,员工有主动辞职的权利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5 16:03:02 阅读数:2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包括劳动自由。雇主有权解雇雇员,雇员也有权自愿辞职。以下网站将向您详细介绍。雇主有权解雇员工,而劳动者有权辞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雇主会规定必须征得上级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同意。所以,如果工人想辞职,他们必须得到公司的批准吗?

刘大学毕业后,小刘申请到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双方同意小刘主要负责新产品开发。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两年。

今年年初,小刘看着其他学生的工资越来越高,他也跳槽了。无独有偶,此时一家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于是他要求原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提交了辞职报告。当时,企业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小刘认为他的辞职需要公司知道。之后,他正常上班,整理手头的工作,等待最后的交接日。30天后,当小刘约定的与新公司的约定时间临近时,他向原单位提出,要求公司为他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但该企业人事经理告诉小刘,虽然他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得到企业批准,因此不同意为他办理终止登记手续。

现在小刘目瞪口呆,如果新单位不为他办理退出手续,他就不能到新单位报到。小刘多次寻求公司理论,但公司从未同意小刘的要求。

一方面,原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另一方面,新单位督促小刘尽快到岗。无奈之下,小刘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履行义务,办理回避手续。

庭审期间,小刘反复强调,作为劳动者,他有权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表示要终止劳动合同。该企业尚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申请辞职30天后,企业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未获批准为由,拒绝办理辞职手续,并要求其继续工作。这种做法显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认为小刘进入企业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现在,小刘确实提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他必须等企业批准后才能离开企业。现在企业还没有批准,双方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还没有办理退工手续。

仲裁委员会在听取仲裁结果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崇左律师表示,本案中,小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至30天结束,符合法定程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不需要雇主的批准。现在,企业说双方在合同中同意即使劳动者

以上是网为每个人编制的问题,即员工有权自愿辞职。如果您有更多的问题,您可以咨询网络专业律师或直接委托网络律师帮助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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