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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2 13:57:02 阅读数:202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聘任关系。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的。并且从上述位置转移对解密周期不满意;

(二)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办理的;

(三)正在接受检查;

(四)按规定终止最低使用寿命。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并报任免机关;

(三)人事部门的任免审核;

(四)审批任免权限,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和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同意辞职的,任免机关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那些擅自离开和不听劝告的人将被解雇,不允许被重新雇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两年内辞职到原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或营利性机构工作的,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符合当前工作条件,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人员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少,需要调整工作,拒绝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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