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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离职未满30,提出辞职未满30日即走人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8 15:45:02 阅读数:416

张先生是一家合资企业的业务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对此非常重视,但张先生认为企业并没有把它提升到领导的位置,而是有转移到其他企业拓展业务的想法。很快,张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过联系,双方都很满意。张先生承诺,张先生将成为一家合资企业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定期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对此非常重视,但张先生认为企业并没有把它提升到领导的位置,而是有转移到其他企业拓展业务的想法。很快,张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过联系,双方都很满意。张先生承诺,张先生将成为一家合资企业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定期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对此非常重视,但张先生认为企业并没有把它提升到领导的位置,而是有转移到其他企业拓展业务的想法。不久,张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过联系,双方都很满意,所以张先生答应10天内到公司报到。随后,张先生向合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合资公司不反对张先生辞职,但要求张先生在离职前工作一个月。然而,为了履行对另一家公司的承诺,张先生在提交辞呈后的五天内到另一家公司报到上班。合资企业被发现后,它几次要求张先生回来,但张先生不予理睬。合营公司以张先生不上班为由,以违反纪律为由,决定辞退他,张先生拒绝接受企业的辞退决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后,不支持张先生的上诉请求。备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虽经单位同意辞职,但单位能否再处理他一个月的旷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劳动者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的终止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成立的;同样,虽然劳动者已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不是提前30天,劳动者提出的终止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

劳动者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同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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