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无忧找律师边肖为你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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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帮到你。关于公务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1.第六十二条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金如何处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伤亡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颁发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1989〕油字第34号),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伤亡赔偿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保障了这些人的养老和优待。新《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颁布实施后,部分省市发函询问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伤亡赔偿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和伤残评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定。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完成伤残评定手续以及伤残抚恤金关系的转移,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经批准为烈士的,参照《伤残
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三、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的牺牲和死亡确认,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享受立功服务的现役军人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死亡人员附加抚
恤金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以上是边肖为你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我建议你咨询无忧找律师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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