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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7 20:58:46 阅读数:13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需要完成某项工作的,可以委托承包人完成,委托人和承包人可以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赔偿?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承包人在承包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能视为工伤,但可以按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给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有定作、指示或者选择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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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

合同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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