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制作劳动仲裁文书,送交劳动仲裁申请人。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文书送达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解决?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带大家去学习。劳动仲裁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货方式
(1)直接交付。仲裁庭应当派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送达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绝,并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三)委托服务。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如果直接发货有困难,可以邮寄。邮件应在登记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送达。
(五)公告送达。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投递的,可以公告投递。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以上是我们无忧找律师网边肖关于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的详细解答。从以上可以看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五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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