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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5 09:48:02 阅读数:145

第十四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订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1995]309号)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4条(劳部[1994]96号)的精神,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按照劳动部《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第481号)第98条和《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第22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的,劳动监察机关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1994〕532号)进行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50%的经济补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即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又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者工资收入减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收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

(二)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保护待遇的,劳动者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物资;

(三)劳动者因工负伤并丧失医疗待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和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劳动者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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