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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5 09:48:02 阅读数:145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后的第一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即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聘用劳动者,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雇员工资名册)以及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项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补充劳动合同

四、建筑、矿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十二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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