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要求雇佣劳动事实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施加了更大的约束,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96号《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4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条例》第2条的精神受理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处理此类争议时,应首先督促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应区分双方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和争议。当事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下列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其身份;
3.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席记录;
5.其他劳工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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