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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如何划分责任,劳务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05 20:57:02 阅读数:275

[案例]应梁的要求,崔某带着自己的拖拉机为梁某经营的个体商店运输粮油。

粮油运到商店后,崔某按照行业惯例将货物卸下。崔某在卸油桶时被油桶打伤,住院费用为人民币,梁某以“不要求崔某卸货”和“口头阻止崔某卸货”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对上述情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崔为梁卸货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可分为有偿劳务和无偿劳务。货物到达后,根据行业习惯,崔对梁的卸货是无偿服务。同时,崔为梁运输货物的行为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条件。原因是崔用自己的手扶拖拉机从事运输业务,而拖拉机不具备运输设备的条件,因此其运输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但仍然是一种劳动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梁已经尽了劝说的职责,梁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另一种观点是,首先,双方构成运输合同。作为承运人,崔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至指定地点。同时,根据运输行业的习惯,崔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必要附随义务,如协助装卸货物的义务; 第二,崔与梁之间没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为。决定是否按照自己的意愿运输,与梁没有任何个人依附关系。劳资关系的显著特征是个人依附,即员工需要根据雇主的意愿进行相关的劳动活动,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资关系。

综上所述,崔与梁是运输合同中的关系,而崔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崔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论]

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崔某为梁某运输货物,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崔某将货物运至商店,即声明运输活动已经完成,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终止;此时,崔某主动为梁某卸货,没有任何义务,双方形成了一种自由的劳动关系(即帮工)。虽然梁某口头上劝崔某不要卸货,但阻拦行为并不明显,所以梁某的提醒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如佣工因佣工活动而遭受人身伤害,佣工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对因无偿服务而受伤的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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