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必要承担损失责任,有时也有必要由几个人同时承担,即连带责任。那么,在法律关系中,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下面,边肖网将和大家一起学习这些知识。1.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民事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授权委托书不明确的,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6条
如果没有代理权,代理权被超越,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委托人追认后,委托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我知道另一个人以我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而没有否认,这将被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与行为人发生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67条
代理人知道委托给他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没有异议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81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委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委托不明确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409条
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自己的财产清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
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合资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资各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自己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47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或出资比例分享;协议未约定债务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可按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合伙人因合伙经营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更多责任。
第48条
合伙人只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或者实物的,应当对合伙经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比例或技术服务抵消出资比例承担;如果协议没有约定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合伙人在退伙时未按照约定或者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合伙人已经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在参加合伙企业期间,仍应当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第45条
新合伙人拥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除非在占用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应以该协议为准。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前,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54条
退伙人对退伙人之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的,该债务消灭。
《律师法》第18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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