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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确定,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02 09:03:01 阅读数:169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适用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就业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导和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用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服务,由雇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的主要权利是索赔权,主要义务是为劳动服务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是索取劳动供给的权利,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的义务和保护的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是由雇佣合同决定的,但有些当事人没有这种合同,而是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仅可以从形式要素来判断,而且主要从实质要素来判断。

首先,这取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第二,这取决于雇员是否受到雇主的控制、指导和监督,即是否存在从属关系。雇员由雇主控制、指导和监督,这是雇佣关系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只是被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工作时服从雇主的监督和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 第三,雇员应该由雇主选择。雇员可以由雇主自己选择,也可以由雇主授权。

应该指出,独立承包商(承包商)和雇主之间、定制者和委托人之间以及委托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二、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归责原则的责任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因工负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运用过错原则解决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先例,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和1999年第5期公布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雇主对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原因是:

(1)、雇员完成的工作是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者,雇主利用他人的劳动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增加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他应对扩大范围内发生的损害负责。这也符合传统的“利润在哪里,损失从哪里来”的报酬理论。

(2)、员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权,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职业活动有安全关注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3)就业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规定雇主的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提高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4)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各国现代立法的一般规则。

1884年7月,德国颁布了第《劳工伤害保险法》号法令,首次实施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实现了工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法国于1898年4月颁布了第《劳工赔偿法》号法律,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其中规定即使受伤

根据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雇主对其雇员工伤的赔偿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即使事故不是由雇主的疏忽造成的,雇主仍应负责赔偿。1910年后,美国各州相继颁布了劳动补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规定,无论雇主或雇员是否有过错,雇主都应承担工伤的就业风险。上述例子表明,无过错责任已得到广泛认可。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利益。从雇主和雇员的经济状况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失。在正常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错,有时雇主没有错。此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就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为雇主赔偿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的伤害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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