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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怎么做,卖方隐瞒事实是销售合同中联系的条件之一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30 16:40:04 阅读数:314

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栋二手房。居间服务后,与出卖人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吴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元,买卖双方就交货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后一周,吴某食言,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一年内该房屋连续两人死亡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终止销售合同。卖方最初不同意终止销售合同,并在中介沟通后同意终止销售合同,但未能就退还定金达成协议。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并就退还定金一事向吴某提起诉讼。在审判期间,吴某认为死亡发生在房子里,这是不吉利的。卖方没有通知,造成了误解。合同的终止应归咎于卖方。卖方认为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是人类的常识。买方没有要求,也没有义务告知。合同的终止应归咎于买方。在听取判决后,法院指责买方终止合同,并驳回了吴某的索赔。

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三个依据:

(1)是否应通知死亡事实存在争议。大多数人认为,除非买方事先有特殊要求,否则卖方没有法律义务提前通知房屋死亡。

(2)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做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理论难以建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误解行为的性质、内容、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导致与其自身意思相反的行为后果的情况。在庭审期间,买方声称他的购买是为了结婚。然而,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在签署合同之前有任何协议或要求,而且他同意接受房子里的原始设施和家具,因此法院没有接受他的理由。

 律师提示

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买的房屋确实被用作婚房,法院将酌情采纳吴某的请求。因此,在买房之初,买方也可以向卖方或中介公司澄清他对房子的要求,最好是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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