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8 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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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对被削减的人数和比例没有时间限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规定累计计数不能超过这个限制的时间。二、减排计划的有效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天将裁员原因告知工会,并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但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将对研究意见给予书面反馈,但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 或者员工个人的意见没有及时公布,那么是否可以上报用人单位的裁员计划,是否可以上报政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裁员。 第三,招聘新员工时通知的义务。笔者认为,该规定实际意义不大,缺乏可操作性。大约有两类人被解雇了。一类是流动率很高的农民工。被解雇几个月后,他们很少呆在某个地方等待。他们依靠家乡介绍他们去找另一份工作,或者离开他们原来工作的城市。他们如何判断原单位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该工作是通过公告招聘的,并且公告中说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人员”,则无需明确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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