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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必要条件,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8 22:00:04 阅读数:245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不再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再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另一方面,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的相同终止条件,但基本上相同的规定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完成固定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便于描述,本文将《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为积极条件、限制条件和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的解除所谓积极条件的解除,是指单方面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者的过错,另一种是解除劳动者的不称职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原因。

消除工人失误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第《劳动合同 法》 39条的规定中。这种解除不属于第010301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它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底线,赋予用人单位独立辞退犯有法律错误的劳动者的权利。

应该指出的是,第《劳动合同 法》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而是与劳动者共同参与制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仅如此,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也有权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www.QiQi8.CN 778在线论文

本规定体现了民主平等管理的原则,对提高职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劳动合同法》还没有规定工会或雇员在“认为不合适”时如何行使“提出”反对意见和“谈判”的权利,相比之下,在雇员行使“提出”权利时是否应该有最低限度的限制,或者是否应该通过工会或雇员代表提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指定专门机构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协商等。《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应明确、具体、规范、可操作。如果没有,任何员工都可以“认为这不合适”,并随时要求雇主“协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将大大减少。

关于劳动者不称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01030140条规定,应当说这种解除一般是针对个别情况的,其共性在于劳动合同不能客观履行。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撤销的合同类型没有区别。无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同时只需承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费用或提前30天给予书面通知。这表明,无限期劳动合同是可以取消的,担心它会成为一个“铁饭碗”

这一规定不能导致个别工人想换工作,恶意制造一个"不称职的工作"的连接点,并要求增加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根据第46条的规定,在雇主根据第416条的规定终止与工人的合同后,它"还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付给职工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法律的导向作用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社会秩序乃至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律时,应协调第01030140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部分员工故意制造“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判断,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将来,只有当局能解释它。

(二)解除限制性条件,所谓解除限制性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带条件。

这种取消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41条中。这一规定旨在限制人员分批减少,并防止不利的社会影响。

作者认为,如果雇主真的需要能够将整体分解成几部分,并分批裁员。但是,以下问题需要细化、完善或考虑: 第一,人数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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