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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生前分配财产协议,离婚时给予子女的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7 10:20:03 阅读数:253

【要点提示】

当这对夫妇离婚时,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同意共同把房子给未成年的女儿,但被告住在那里。现在女儿想申请强制执行(一年过去了),并把房子转让给她自己。法院应该提出申请吗?我女儿能拿到房子吗?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情】

1979年3月17日,原被告被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这种感觉很普遍。婚后,她生下了大女儿李倩(24岁,现已结婚并独立生活)和二女儿李玲(1990年出生,现为小学四年级学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情况】

本案由法院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医院准予许可。

二。合法女儿李玲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儿童保育费680元,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儿童保育费1000元,直至李玲能够独立生活。

三、夫妻双方在现住房的共同财产中共同给女儿李玲,从被告到被告死亡。一台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个纸箱、一个座垫和一个其他财产柜台归原告所有。一个大柜子、一张餐桌、两个方凳子和两辆手推车属于被告。现有粮食、花生、花生油等。家庭按人均三分,原告拿两分。靠近村庄的土地由被告耕种,其余的由原告耕种。(这项规定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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