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被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愿的终止,如免责、合意终止等。二是基于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而消灭,如履行不能、清算、混淆等。 第三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消除,例如,在我国解放初期废除了劳动人民欠地主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终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内容客观上已经不存在,不再需要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但是,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仍然需要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合同的转让并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止。我国《合同法》第6章明确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制度。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将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将被消除。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清算。
(2)解散;
(3)偏移;
(4)托管;
(5)豁免;
(6)混乱。以下是对合同终止原因的逐一简要介绍。
(1)清算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务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在这里是所谓的清算。还款应以全额还款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是付款人,付款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债务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解散包括单边解散和双边解散。单方解除是指一方行使解除权,意图破坏合同。双方解除是指双方同意销毁原合同。解散也包括协议解散和合法解散。
(3)抵销是指两人相互承担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偿还债务,使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除。抵销索赔是主动索赔;抵销索赔是被动索赔。根据不同的原因,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4)代管是指在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不能交付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代管部门保存以消除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中国的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代管事务。
(5)免责,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破坏合同关系。
(6)混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属于同一人,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当上述原因发生时,合同关系将被破坏。
[相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已按照协议履行;
(2)合同终止;
(三)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已经
(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除依照法律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以外,任何一方都可以用自己的债务抵销对方的债务。
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应在到达另一方时生效。抵消不受条件或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标的物种类和质量不同的,双方也可以协商抵销债务。
合同终止的有效性
合同终止后,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债权债务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将破坏合同保证和其他从属权利和义务。如抵押、违约金、利息等债权和主要债权也一并消灭。
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与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程序,如债务文件的返还和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债务的书面证据。债权人能够证明书面证据灭失而不能返还的,应当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注销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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