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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的经济补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4 13:20:03 阅读数:242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国家有其他规定,他们可以遵守。”然而,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遭到了反对。理论上,一些学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与在用人单位的工龄挂钩。

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向用人单位缴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得到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作为经济人,用人单位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远远大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时,用人单位会采取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增加灵活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原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转变为签订无报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劳动合同立法对合同期限制度进行了重新定位。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定期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合同、非定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定期合同是主要的情况,对合同的期限和数量没有限制,从而导致雇主利用短期合同逃避经济补偿,从而损害工人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劳动者权益都受到损害,因为在上述国家的劳动合同中,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是例外。

其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需要理论重构。事实上,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否需要给劳动者一笔补偿金,应当在立法中重新考虑。如有必要,理论基础是什么?这一理论基础不是由法律条文本身引发的,而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方面思考,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从正义的角度出发。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法学家的努力,还需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参与。

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剥削劳动者,除了支付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其他一切都属于劳动者。新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利润实际上是在资本和劳动者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资本和劳动者应该分享利润。从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人应该在劳动过程中分享利润(例如,获得股权或获得报酬包括获得相应企业的利润)。然而,在实践中,除了能够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者等稀缺资本,普通工人很少获得股权激励。因此,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公平的。根据这一理论,没有必要区分工人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是否有过错。劳动者因过错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实现。当然,经济补偿的水平也应该深入研究。它应该与工资水平和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密切相关。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补偿金额仍然相对较高。然而,问题是这一规定很难获得用人单位的支持。作为经济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上述减薪的方式变相逃避自己的责任,使法律规定难以取得立法效果。因此,除非能够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方法,否则法律规定是没有用的,就像我国现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一样。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和工人处于博弈状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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