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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界限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7 07:52:08 阅读数:116

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区分强奸罪和非罪,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恋爱中未婚男女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要具体分析。 (1)男方取得女方同意,不违背女方意愿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罪论处。 (2)男女双方虽然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未经女方同意,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提出申诉,则应视为强奸,因为这表明她的行为违背了她的意愿,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女方没有提出申诉并表示愿意原谅男方并继续恋爱关系,或者提出申诉后又自愿撤回申诉并表示愿意继续与男方发生恋爱关系甚至结婚,则不应以强奸罪定罪。 (3)有些男性以爱情的名义勾引女性,是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选择是否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因此,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即使构成犯罪,也要以其他罪论处。

二、通奸后的性行为,是否以犯罪论处,不能一概而论。通奸,即一男一女无夫妻关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指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自然不会违背女性意愿,所以强奸不能考虑。但通奸后,女性与施暴者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不再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此时,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揭露通奸行为,并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通奸。还有一种情况,施暴者第一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但女方没有报案,自愿再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有的发展成恋爱关系甚至通奸。这说明女性的意志已经从不愿意变成了自愿,从而改变了案件的性质,所以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三,利用从属的养育关系和权威发生的性行为是否必须以强奸为基础也要详细分析。如果利用自己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如从属关系、抚养关系或权威关系,强迫女性屈从,如养父打骂、虐待、克扣生活费或切断收入来源,强迫养女忍受屈辱和强奸;那些利用职权,不做该做的事,剥夺不该剥夺的妇女,强迫妇女强奸的,应该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制手段,应该以强奸论。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勾引,女方以出卖身体为代价谋取私利进行性行为,则属于相互利用,不应以强奸罪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的手段强奸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如何确定是否利用现役军人的职权和从属地位胁迫其妻子,就像确定是否利用其职权和从属地位胁迫其他女性一样,没有区别。如果行为足以体现违背女性意志,则应采用强奸罪理论;否则,如果不足以反映对妇女意志的侵犯,就不能采用强奸理论。

4.强奸精神病人和笨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包括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由于已经丧失了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无论女性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视为违背女性意愿,视为强奸。然而,一些轻度精神疾病患者在正常心理健康期间并没有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她们愿意和她们发生关系,就不会违背女方意愿,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也不应该被视为强奸罪。对于严重的聋哑女性,比如重度智障的痴呆,中度智障的傻逼等。他们已经失去了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应该被判强奸罪,无论是通过诱导还是胁迫。如果还有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轻度愚蠢(直率),中度愚蠢加上智力较弱,除非使用强奸的强制手段,否则强奸罪不能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施暴者知道一个女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是一个愚蠢的有严重程度的女人,并利用这个条件实施强奸时,才算强奸。如果你不知道是精神病人或者严重愚蠢的女人,精神病人或者严重愚蠢的女人同意和她发生关系,也不能算强奸。另外,还有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就是如何定性通奸行为。所谓花痴,是指青春期的精神病人。这种病的人性欲很高,没有羞耻心,喜欢追男人,喜欢和男人发生关系。所以,他们应该属于已经丧失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果知道自己是色情狂,还主动勾引她和她发生关系,那就应该视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奸罪论处。如果不知道自己是色情狂,但在通奸过程中察觉自己行为异常而继续通奸,可以按强奸罪处罚,但可以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不能真正知道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是痴情的,就不能以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半推”通奸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演员与女人发生性关系时,女人既有“正义”的一面,即表示同意,又有“推”的一面,即表示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谨慎,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如通常的男女关系、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女性被强奸后的态度、女性的道德品质和生活方式等。从而做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避免草率行事。如果发现以“JIU”为主,那就是虚推,此时也不能算是违背女性意愿,罪有应得。相反,“推”是主要的,也就是“假的就推”,应该认定为违背女性意志,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六、医生利用职权强奸患病妇女,应具体分析。如果通过拒绝给予严重治疗或故意拖延治疗时间的方式胁迫妇女就范,则应视为以威胁方式强奸妇女。如果一个女人通过触摸、猥亵或语言调情被引诱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能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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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认定包办婚姻中的性行为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些女性因为父母的安排,不情愿地与男方登记结婚,但拒绝发生性关系。如果男方被迫和他发生关系,谈强奸是不合适的。情节恶劣,女方完全不承认婚姻成立的,可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处罚。如果在向有关机关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后,仍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的,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八、年轻女孩由于早熟,身体特征与成年人非常相似,并且谎报了演员的年龄,自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如果演员不知道根据当时的情况,就不可能知道,是否定罪,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应当构成犯罪,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人认为一般应该构成犯罪,但如果男方也很年轻,双方都愿意恋爱,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因为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既没有强行通奸的意思,也没有利用幼女的无知通奸的意思,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条件,不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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