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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完全自愿还构成强奸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07 19:30:04 阅读数:2561

 

一、女方完全自愿还构成强奸吗

 

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但是,有两个例外,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

第一个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罪论处”。因此,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及对方是否同意,都应视为强奸。

第二个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

所以强奸罪一般不是由女方完全自愿构成的,但有两个例外。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对象元素。本罪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对象全是女性。

2.客观要素。强奸罪必须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或者利用妇女的无知、无力抗拒而通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贴脖子、压下去等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因素。主观上,犯罪是故意的,具有通奸罪的目的。指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罪。触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迫猥亵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女方完全自愿是否仍构成强奸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即使女方自愿,也可能构成强奸,因为需要根据女方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希望回答你的问题。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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