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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赔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8 07:52:49 阅读数:249

强奸案件赔偿

案情介绍: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强奸致精神损害赔偿案,被害人徐要求王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22360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这是第一个强奸受害者赢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2006年2月11日晚7点,灵宝市古县镇8岁女童徐在村里小巷子里看完灯笼回家的路上,被同村男孩王强奸。但由于王当时尚不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王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对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2006年3月3日,其法定代表人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

告王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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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种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在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即使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由于本案侵权人王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有关规定不适用。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

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不可侵犯权,尤其是原告是一名少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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