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性要求后暴力是否构成强奸
案例介绍:2004年6月6日凌晨2点,福建省漳平市归钟路张青某发廊,叶金谋一边按摩一边要求与胡艳卿小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叶金谋击败了胡岩和陈梅谋。离开发廊后,叶金谋越来越不自在,邀请黄祖、李肃等人坐皮卡(没有福建F50722)再去发廊,再踹小姐。打斗过后,叶金谋、黄祖等人往东坑口方向开去,在三叉路口,发廊老板张青谋和小叔陈思骑着摩托车追上来,问他们为什么随便打店员。叶锦谋、李肃、黄祖一起击败陈思、张青谋。经鉴定,胡岩、陈美、陈思、张青均为轻伤。
[评估]
庭审中有分歧:一种意见是叶锦谋在胡岩的性要求被驳回后,殴打并暴力询问某个人。虽然被打后没有要求性,但他以明显的意图强迫自己与胡岩某个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因果互动关系。暴力前的性和性后的暴力是两种相互呼应的互动行为。仅仅因为是公共场所,就没有办法违背女性意愿进行性行为。至于叶锦谋、黄祖等人再次殴打胡琰、陈梅谋,殴打前来争辩的张青谋、陈思,构成寻衅滋事罪。叶金谋要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金谋在胡岩拒绝与某个人发生性关系后,对其使用暴力。这种行为是在他拒绝要求性行为后对他的暴力行为,与暴力和强迫性行为有本质区别。叶金谋拒绝求欢后,此时的性要求演变成了暴力的理由,所以他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后来,为了发泄个人怒火,很多人被邀请折回,再次殴打发廊女胡燕和陈美。在离开的路上,前来讲理的店主张清谋和陈思被打成轻伤,他们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所以叶金谋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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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女性无法抗拒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主观方面是有意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强迫他人坚持,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是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要方面是故意的。
本案中,叶金谋在胡岩要求与某个人发生性关系时,只是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未达到侵权的地步。当他被拒绝的时候,虽然他立刻暴打了她一顿,但他此时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和他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发泄他个人的愤怒。他要求和他发生性关系成了理由,而不是目的。所以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强奸罪。叶金谋在发廊里对胡岩某个人的性要求是一种强烈的行为。被拒绝后,他立即以此为借口发泄个人怒火,殴打了两个发廊女胡燕和陈梅谋。离开后,他立即邀请其他人一起殴打两名发廊女。在回来的路上,他打了前来争吵的店主张青谋和陈思。他们故意寻衅滋事,殴打不明人士,违反公共秩序,造成四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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