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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背了27年“强奸犯”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1 09:36:42 阅读数:147

因“强奸犯”而被指责了27年的张保银,可能白白损失了——人。他的国家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昨天上午,张保银之子张国忠来到商报,带来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这个“赔偿决定”又一次让张的家人的心回到了27年前。

老人索赔102万,27年

76岁的张保银是一名从朝鲜战场退役的志愿者。

1982年7月,同村一名19岁女孩被歹徒险些强奸。49岁的张保银在原新阳运输公司工作,被驻马店上蔡县公安局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和手指上的伤口都像是歹徒在现场受到的伤害,他的血型与犯罪嫌疑人的血型相同。

虽然有人可以作证,他身上的伤疤是妻子抓伤的,手指上的伤是给村支书割麦子造成的,但他还是被法院判了10年有期徒刑。

出狱后,张保银到处抱怨。他终于发现自己的血型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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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次波折,今年8月24日,张保银终于得到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张保银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2353天的拘留、精神损害赔偿、247个月的抚恤金、诉讼费、误工费和律师费共计102万元。

法院判决

张保银是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被判刑的

“明明承认判断错误,为什么不赔偿?”昨天早上,张保银的儿子张国忠看上去很困惑。

张国忠抄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法发〔2009〕3号)中写道:“本院认为,2009年8月24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告张保银无罪。判决生效后,张保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张保银实际上是从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在《国家赔偿法》之前被错误拘留的,并没有持续到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追溯效力,张保银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这个“但是”最终驳回了张保银的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决定的最后,还写了:字。“张保银无罪释放后的善后事宜,应该由张保银按照当时的国家规定来处理。”

“是法院判错了,法院能怎么办?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张家觉得这段话是“踢皮球”。

社会学专家

根据《赔偿法》的初衷,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记者昨日未能联系到张保银本人。按照程序,张国忠已经代表父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既往”,张保银已经在监狱里呆了这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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