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1 09: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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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这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利用少女分辨是非能力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通过给现金和食物等方式,多次猥亵强奸数名12岁以下少女。10月1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廷熙有期徒刑12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68岁的被告人刘廷熙是旬阳县段家河镇磁沟村的农民,在村里经营一家小百货商店。2008年9月的一个下午,村里磁沟小学四年级学生安某(女,11岁)放学回家的路上,到刘廷熙的店里买方便面,刘立即关上店门,以利诱的方式将他带到仓库强奸。事后,刘给了安某现金和40元。此后,刘多次以同样手段强奸安。
同月某晚,磁沟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某(女,11岁)上学路过刘的店铺,被刘拖进屋内强奸。事后,刘给了韩6元现金。
2009年3月的一个晚上,刘以安某、韩某和(女,11岁)给他们“暖脚”为借口,先后对他们进行猥亵和强奸。 第二天早上,刘给安某、韩某和支付了5至10元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廷熙强奸、猥亵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猥亵儿童。被告以“暖脚”为借口,多次猥亵、强奸数名12岁以下幼女,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和成长,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他的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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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刘廷熙当庭表示将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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