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6: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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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4月21日发出财税[1997]67号文件。本通知旨在明确1994年税制改革后纳税人是否在保证税法完整统一的前提下征收营业税。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号召灾区、贫困地区群众参与道路、水利工程建设,使其获得一定生活来源的扶贫工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工代赈工程由建设单位承包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组织贫困地区群众参与建设,应得报酬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根据《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向对方收取的所有项目(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均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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