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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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310号:报关代理业务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其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向委托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下列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向海关缴纳的税款、签证费、滞纳金、检验费、开票费、电子申报平台费、仓储费;
(二)向检验检疫单位支付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和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单位的预录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自2007年1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可以以扣除以上所列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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