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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03 20:36:48 阅读数:167

问:快餐(盒饭)的生产、销售(外卖)和配送,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是指同时提供餐饮和就餐场所,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1条规定,如果餐厅、餐厅(大厅)、宾馆(住宅)、宾馆、饭店等。有属于营业税“餐饮业”的应税活动,同时向顾客销售商品,不论顾客是否当场消费,商品收入均应纳入营业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饭店、餐厅(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有销售网点和卖点对外销售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个体户和其他专门生产或者销售商品(包括含卤熟食)的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活动和货物或者非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税活动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服务销售额,并就应税活动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不就货物或者非应税服务销售额缴纳营业税。未单独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提供食品和就餐场所的纳税人,无论客户是否在现场消费,快餐(盒饭)的生产、销售(外卖)和配送都应纳入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提供饮食场所,专营快餐(盒饭)生产、销售、经销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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