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08: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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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八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费用;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费用;5安全检测仪器使用证书费;6 .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费;7航空经营权补偿;8适航审查费。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未缴纳的税款不予补缴。
对于上述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调整为今后服务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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