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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6:47:26 阅读数:84

财政部(86)财税字诺后。076th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澄清。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并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的税收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缴纳。分包给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设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组织转让费(或远征施工企业派遣费)直接列入专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范围仅限于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业务的企业单位,不能扩展到部门、系统内企业、总支机构之间。

本补充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复税前的税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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