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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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版本号。]国税函[1996]696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到期日期] -
【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
请注意,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1996]696号1996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郭跃〔1996〕167号)精神,现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在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后,不征收营业税,但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电影出租收入,仍征收营业税。
请跟随它。
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部
安石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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