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29 14:54:02
阅读数:122
热门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员工获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各种奖金,如半年度奖金、季度奖金、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当结合当月工资和薪金所得,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企业往往只发放当月奖金,如季度奖、安全奖等,而不发放工资薪金,或者两者都发放奖金,补发前几个月拖欠的工资薪金。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众说纷纭。
企业认为,由于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的非年度一次性奖金与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员工当月未领取工资或薪金,只需从员工获得的奖金中扣除2000元,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领了工资薪金(不管是哪个月),那么奖金要和当月实际工资薪金结合起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职工获得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当月没有拿到工资薪金,有一种观点认为奖金不能扣2000元,直接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快速扣收。还有一种观点是,要结合本月应发工资薪金(无论本月工资薪金何时发放),个人所得税要按规定征收。
如果员工当月(无论哪个月)拿到了工资和工资收入,处理方法与企业的理解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虽然员工当月不领取工资薪金,但不应扣除2000元,而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快速扣除法直接征收,因为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扣除2000元。另一方面,不应与获得奖金当月的工资和应付工资相结合,因为这涉及到企业所作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作者:河南省鹤壁市地方税务局盘石分局
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
导师推荐
热门回答
下载登录无忧找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