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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例题,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29 14:41:01 阅读数:153

合理确定工资的五个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可以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就业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把握: (1)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按实际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税或者偷税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判断工资支出的合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有“雇佣或雇佣关系”的员工实际提供了服务,因雇佣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支付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所谓雇佣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在职者或员工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受聘企业,这部分收入基本代表了服务提供者的劳动。 第二,赔偿总额数量合理。与雇佣或雇佣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现金或非现金报酬。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一步补充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提到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强调“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给出了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五个指导原则。具体操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企业的情况进行掌握和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其支付的工资应相对固定,每次调整工资都要有记录,有章可循;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否对每笔工资和工资支出及时足额扣缴。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标准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表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强调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其范围仅指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支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所谓的“三费五险一金”, 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明显不同,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工资薪金时,至少要把握以下几项:一、实际工资薪金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 企业应通过“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工资————工资”科目单独核算工资和薪金; 第二,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一定能扣。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不得扣除;三、超额工资薪金本身不计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因此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 .未实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交通补贴。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家属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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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详细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费用不属于员工福利费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员工的补偿;3.工人劳动保护费;4.员工在病假、产假、探亲假期间领取的补贴;5.员工学习费;6.员工伙食补贴(包括企业员工午餐补贴、出差期间伙食补贴)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相比,如“年货”、“节日费用”、节日物资、组织职工出行费用等,有较大幅度的缩减。

员工福利费用必须在单独的账簿中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2008]264号)规定,企业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立,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对此,相关专业人士建议,部分企业应在管理费项下设立“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科目,此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簿,将职工福利收纳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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